旅游资讯 - 女导游接团路上遇车祸,旅行社否认雇佣关系!结果...

长治一名导游,前两天接了一个山西澳中旅国际旅行社高新区分公司散客团,可还没有接到游客,就在路上发生了车祸住进了医院......


小王说自己虽然带了这个团,可自己并不是这个旅行社的导游,并且还没有导游证。她是通过一个名叫江雪的人介绍,让她来带这个团。



小王和这家旅行社是什么关系?江雪又和旅行社是什么关系?




记者也找到了山西澳中旅国际旅行社高新区分公司负责人李女士,李女士却表示并没有雇佣过小王,也和江雪没有任何关系。

既然没有任何关系,那这张“山西澳中旅国际旅行社高新区分公司散客出团计划”从何而来?

有点乱,有点乱...


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,有的是兼职关系,有的是派遣关系,有的是一次性帮工关系。


综合我国《劳动法》及相关法的规定,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几点:1、具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2、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;3、为劳动者安排有偿劳动;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;5、双方存在明确的权利、义务关系。


许多旅行社只是到了旺季临时找人,使得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短期性、不确定性、随意性,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。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外,其他导游为哪家旅行社提供了劳动,就应认定与哪家旅行社形成劳动关系,而不论这种劳动关系时间的长短。


而新闻中出现的导游,首先是无证执业,其次又无法提供和旅行社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的文件,仅凭一张没有导游姓名的出团计划,只能是吃了哑巴亏......


目前状况下的导游更像是一盘散沙,没有底薪、没有清晰的职业前景、也没有劳动合同要求临时雇佣导游的旅行社承担任何义务,一旦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时,往往就会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。而在法院审理中,此类涉及劳动争议的“社会导游”案件,判决的结果往往是因为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缺少劳动关系,而导致败诉。



导游要熟悉与职业相关的《劳动法》、《旅游法》等具体法律法规,保护自己,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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